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,维护良好的安全秩序,我院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、黑龙江省公安厅、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《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禁止、限制携带物品目录》通告要求,请广大就诊患者及家属自觉遵从。(一)枪支、弹药:军(警、公务)用枪、民用(如发令)枪、其他类用(如样品)枪等;枪支配用子弹,炸弹、手榴弹、手雷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雾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等。(二)管制器具:匕首、三棱刀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等;警棍、催泪器、电击器、防卫器、弩等其他管制器具。(三)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管等爆破器材以及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;放射性物品;硫酸、盐酸等腐蚀性物品;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。(四)易燃、易爆物品:氢气、甲烷、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、水煤气等;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乙醇、乙醚等易燃液体;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等易燃固体;黄磷、白磷等自然物品;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等;高锰酸钾、氯酸钾等。(六)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的物品。(一)锐器:菜刀、剪刀、美工刀、裁纸刀等日用刀具;手术刀、屠宰刀、雕刻刀、刨刀、铣刀等专刀具;刀、矛、剑、戟等表演刀具。(三)工(农)具:锤、斧、锥、铲、凿、锯、镐、锹、钻机、焊枪、农叉、镰刀等。
(六)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害公共安全、公共秩序的物品。